卖家一房二卖,法院判决卖家返还定金并赔偿
【案情摘要】
2016年1月2日,刘先生与包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就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刘先生以360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并约定了房款的支付、交易过户等。为表示购买诚意,刘先生于签订协议当日向包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包某某授权居间方代为收取并保管。双方同意在居间协议签订后33日内共赴居间方签署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6年1月24日,居间方通知刘先生,其接到包某某电话通知,包某某已于2015年8月将系争房屋出卖给了蒋女士,故无法继续履行与刘先生的合同。2016年2月包某某将系争房屋过户到蒋女士名下,致使与刘先生的合同彻底失去履行可能性。根据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如包某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与刘先生签订示范文本出售系争房屋,则应向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诉讼方案】
刘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速度比较快,单纯的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不能弥补刘先生的全部损失。为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建议除要求返还定金之外,再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刘先生同意代理人方案。后将包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即刘某因包某某违约导致房价上涨损失)。
【法院判决】
经浦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包某某在未告知其与蒋女士就系争房屋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再行与刘先生签订居间协议,且包某某最终履行了与蒋女士的买卖合同,故导致与刘先生未能最终签订买卖合同的责任在包某某。最终在本所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居间协议,返还定金并赔偿刘先生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