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被法院采纳,成功挽回损失
【案情摘要】
李女士与丁某通过网络认识。2014年9月29日,丁某与IronFX Global Limitied公司签署《IronFX代理人协议》,成为该公司代理人。在QQ聊天过程中,丁某推荐李女士开通了IronFX 铁汇账户。2014年10月9日至10日期间,李女士向IronFX 账户投入资金合计5600美元(折合人民币34399.68元),另外获得平台赠金3000美元。2014年10月13日,按照双方之前的QQ聊天内容,李女士起草了《共同投资协议》并以QQ邮箱的方式发送至丁某QQ邮箱,协议内容为:“李女士为账户资金出资人,丁某负责账户的具体操作,账户产生的盈利分配比例为李女士70%,丁某30%,丁某承担交易带来的亏损责任,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第二天,丁某将个人信息填入该协议,并以邮件形式将《共同投资协议》回复至李女士邮箱,主题为“协议收到,很完整,我填上了我的个人信息,打印出来签字就可以了”。2015年1月12日,合同到期,李女士IronFX账户仅剩余4.8美元。随后,李女士依据《共同投资协议》要求丁某承担亏损责任,但均遭丁某拒绝。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得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诉讼方案】
接受李女士委托后,律师建议李女士就其与丁某之间的邮件及内容进行公证,为了证实QQ邮箱为丁某所有,就该QQ账号空间进行公证。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李女士与丁某之间《共同投资协议》成立,双方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在给李女士电子邮件回复中明确告知李女士“协议收到,很完整,我填上了我的个人信息,打印出来签字就可以了”,并接受李女士IronFX账户交易密码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共同投资协议》约定内容的认可,委托理财合同据此成立。
但因IronFX Global Limitied在境外注册,李女士IronFX 账户的交易属于境外投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境外投资、交易应该经相关部门审批。因此,李女士与丁某的《共同投资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根据双方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知识递补: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合同成立后,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会生效。成立在前,生效在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便是成立,也会认定为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某的《共同投资协议》就违反了第5项,违反了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强制性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丁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女士损失人民币两万余元。
【律师建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
在具体实务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更换登录平台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聊天记录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
(二)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完整性
微信聊天记录应当保持连续性、完整性,不可任意删除。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语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即便是将聊天记录保存在其他存储中介(优盘、光盘),但是微信中的原始记录不要删除!
(三)微信语音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四)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2、签订合同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于陌生的领域,建议签订合同前先咨询有关部门。否则,即便是签订了合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