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浏览次数: 2,348 发布时间: 2017-08-22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保安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xxxxxx街道xxxx号,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xx玩具厂,住所地:xxxxxx街道xx工业区xx栋,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香港xx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公司。
   原告诉称:19995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8元计算,被告每月需向原告支付租金144000元,此租金必须按月并于当月10日前交清。另外,被告必须每月向原告交纳工人管理费人民币26000元,交付方式及期限与租金交付方式及期限相同。合同第5条约定,租金和管理费每5年调整一次,增幅15%;第13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时均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当年标准的两个月租金加上两个月管理费之和。2001525日,原告、被告签订《补充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被告以固定上缴的方式按月向原告另支付综合管理费13000元人民币,该费用自20015月份开始上缴,并于每月10日前交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了符合约定标准的厂房供被告使用,被告于201651日起不按双方合同约定金额及时间交纳租金及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缴纳应缴租金及管理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201651日起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3255676.97元、综合管理费人民币52000元、工人管理费104000元及利息156884.29元(以被告拖欠的租金及管理费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被告支付违约金413036元;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处理结果
  xx 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x玩具厂、被告香港xx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市xx保安股份合作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3120000元;
   二、被告xxxxxx玩具厂、被告香港xx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xxxx保安股份合作公司支付工人管理费人民币1040000元;
   三、被告xxxxxx玩具厂、被告香港xx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xxxx保安股份合作公司支付综合管理费人民币52000元;
   四、驳回原告xxxx保安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审查,本案的《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书》涉及的租赁物没有房地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认定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被告xxxxxx玩具厂实际占有使用该厂房,原告请求被告xx玩具厂支付占有使用费及相关管理费有理,其具体费用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支付占有使用费、工人管理费及综合管理费,被告没有抗辩或提交反驳证据,被告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主张占有使用费、工人管理费及综合管理费的利息及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xxxxxx玩具厂是来料加工厂,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被告香港xx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该厂的来料方,应共同对被告xxxxxx玩具厂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