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可以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

浏览次数: 12,447 发布时间: 2017-08-23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xx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街道xxxx号,法定代表人:洪某。
   原告诉称:2014年起,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原告发出《采购订单》,购买原告生产的不同规格的玻璃灯壳。双方于2015828日对账,被告确认2014618日至2015130日的货款为人民币119498.10元。期间,原告多次派人催讨,并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被告共偿还了6万货款,还有货款59498.10元尚未支付。原告提交了对账单、已付凭证、部分采购订单为证。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xxxx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9498.1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的1.5倍,从201582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原告所提供的部分货物(价值39468元)存在质量问题,提交了《照明灯具进料检验记录表》为证;2.关于模具费7500元,在合同中未约定,不应该由被告支付;3.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在合同中也未约定,依法不应予以支持;4.被告于2016728日向原告汇付货款12530元,应予扣减合同货款;5.若被告答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原告应向被告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综上,除了有质量异议的货物(货款价值39468元)尚存放于被告仓库等待退货,其余货款被告均以付清,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时,被告未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多少?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与模具费未在合同中约定的抗辩是否成立?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如何计算?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x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968.10元;
   二、被告xx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其中欠款人民币59498.10元,从201676日起计至2016727日,欠款人民币46968.10元的利息,从2016728日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于2016728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253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968.10元。
   另外,被告主张部分货物质量不合格,应予以退回的主张,因被告提交的《照明灯具进料检验记录表》为其自行检验,且未就质量问题提起反诉,法院依法不作处理。对于模具费7500元,因被告在对账单中已确认该笔款项由被告支付,因此被告该项抗辩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主张利息,其实质应为被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前提下,原告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张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