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情感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法院不准许离婚

浏览次数: 2,739 发布时间: 2017-10-26


夫妻情感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法院不准许离婚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卜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在xx省x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原告与被告结婚后,逐渐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思想存在差异,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婚姻名存实亡。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1日生育女儿李小某,2008年07月26日生育儿子李某。离婚后儿子李某由原告抚养,女儿李小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直到婚生子、婚生女年满18周岁。在不影响儿子、女儿学习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探视权。
       结婚期间,夫妻双方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债权以及债务归各自享有以承担。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 婚生子李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李小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直到婚生子、婚生女年满18周岁;3.由被告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离婚;2.婚生女李小某、婚生子李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李小某、婚生子李某的抚养费各人民币1000元 ,直到婚生子、婚生女年满18周岁;3.原告承担扶养人的共同债务的一半即人民币165000元;4.自2013年起原告公开与陈某某同居,且不听多人劝告,同居至今4年之久,使得被告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和闲言闲语,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卜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游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以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可以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系恋爱多年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原、被告生活中应加强之间的沟通、珍惜家庭,维系良好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的孩子年龄尚幼,双方也应该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完整的成长环境。由于原、被告夫妻情感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