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违约不支付加工货款,法院判决支付40余万并利息

浏览次数: 2,773 发布时间: 2017-12-22
      【案 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道xx工业区xx厂房,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告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5年3月开始为被告加工PCB钻孔,双方于2015年10月17日进行所有货款明细对账,确认被告尚未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9月的加工费58849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58849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等为证。
       被告辩称:2015年3月份的货款已经支付,2015年8、9月份货款未到支付期限,主张现在支付无事实依据。2015年4月至7月货款未付的原因是电路板行业的环境所致被告的经济困难,不是被告逃避,被告之前多次找过原告调解,但由于原告提出的条件苛刻,所以未能达成调解。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拖欠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市xx电子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42490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4日起计至判决支付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加工合同关系明确,原告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2015年3月至9月的加工费总金额为588492元。被告辩称3月份的加工费已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外,由于8、9月份的加工费未到付款期限,因此原告关于8、9月份加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可待付款期限届满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