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得到的房屋一直被人占住,李某起诉获得返还

浏览次数: 2,993 发布时间: 2018-01-25
        【案  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1983年8月27日生,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花园xx单元。
        原告程某,女,1985年3月25日生,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花园xx单元,与原告李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一黄甲,女,1998年12月9日生,住所地:xx市xx区xx花园xx单元。
        被告二黄乙,女,1989年7月7日生,住所地:xx市xx区xx花园xx单元。
        被告三陈某,男,1991年2月28日生,住所地:xx市xx区xx花园xx单元。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9日,原告通过司法拍卖依法取得位于xx市xx区xx花园xx单元房屋的所有权,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原告为购买涉案房屋一共花费了人民币270万余元(含首付47万元、保证金26万元、拍卖费48600元、银行担保费34000元、银行贷款170万元等),但是由于三被告一直非法占有原告的房屋,致使原告有房不能住,而且每月还要向银行偿还月供8522.98元、承担每月高额的房屋租金,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返还房屋,但是被告一直置之不理, 现仍占有该房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并搬离位于xx市xx区xx花园xx单元的房屋;2.三被告向原告按4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11月9日计至搬离之日期间非法占有涉案房屋的房屋使用费;3.三被告对房屋使用费、诉讼费、鉴定费承担连带责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房地产证、拍卖成交确认书等为证。
        被告黄甲、黄乙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是得到案外人林某的授权后才入住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的前业主蒋某和案外人林某是朋友关系,由于前业主蒋某向林某借款了25万多的现金,后无力偿还,前业主蒋某便通过以房租抵债的方法,与案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3日。后因前业主债务很多,涉案房产被依法拍卖。被告陈某提交了案外人林某与前业主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书》等为证。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三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原告占有涉案房屋的占用费?被告基于债权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能否对抗原告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物权?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
        二、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2190.6元/月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自2016年11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从原告提交的《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房地产证、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证据来看可知,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便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房屋被三被告非法占有,原告固然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及支付占有期间的占用费。
        被告陈某辩称其是基于案外人与前业主之间的债权而取得房屋使用权,由于案外人与前业主的租约未在拍卖房屋前向人民法院披露并证实,原告对此毫不知情,且即使被告基于债权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但是被告并没有对此进行他项权利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原告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物权,被告应当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