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量不合格卖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买方反诉经法院调解后终免7万余元付款义务

浏览次数: 7,826 发布时间: 2018-03-15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XX制品公司,住所地 X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麦某。

被告(反诉原告):XX材料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规格的胶粘制品,截至201710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0981.8元,被告故意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0981.8元(以70981.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应收账款对账单、发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等证据。

被告在本诉中辩称:原告提供的胶粘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多次要求原告退货并赔偿损失,被告表面答应却迟迟不予处理,且被告因此产生的损失远远大于应当支付给原告的货款,故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货款。

被告在反诉中诉称:反诉原告的客户在使用反诉被告提供的胶粘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将货物退回反诉原告并要求反诉原告退回货款、支付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47780元,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多次沟通将该批货物退回反诉被告,但反诉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始终仍未处理,给反诉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令支持反诉原告将相关涉案货物全部退还反诉被告,尚未支付的货款36414元全部不再支付。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778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反诉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的发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销售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收款回单、不良品照片、被告客户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客户工作人员刘某与被告工作人员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告销售人员陈某与被告工作人员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与被告客户电子邮件截图、被告与被告客户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告向被告客户支付赔偿款的业务回单、被告客户退货的货物托运单等证据。

【争议焦点】

1.质量问题如何确认?

2.能否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放弃向被告主张货款70981.8元及利息,被告(反诉原告)放弃向原告主张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

二、现在被告仓库内的胶粘带不再返还给原告,由被告自行处理。

三、原、被告双方就该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协商解决完毕,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卖方应履行交货义务并确保货物无质量瑕疵,被告作为买方应履行付款义务。关于付款时间,本案中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无法确定具体付款时间,按照规定,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卖方交付货物后可以随时要求买方支付。关于质量问题,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没有合同约定且卖方没有事先确认的情况下,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到期款项存在较大风险。

本案中,我所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积极收集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在答辩过程中及时提出反诉请求,化被动为主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被告免除了七万余元货款的支付义务,减少了损失,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我所律师建议,今后涉及货物买卖时,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付款时间、付款条件、质量要求、拒付条件等做出详细约定,在出现货物质量问题时买方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及时与卖方沟通退赔事宜。同时买方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尽快申请第三方进行质量鉴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减少损失、降低风险。

案例来源: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