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钟某系上海市XX区XX路XX号401室的产权人,于2016年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租金为3800/月,租期为 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2018年6月下旬,钟某接到租客反映,房屋厨房出现漏水现象,原告经查看后遂立即报修物业,并向居委会反映,后经物业确认,401室漏水系501室水管问题导致,建议敲墙查找泄漏点,但501室房主潘某以地板是干的为由拒绝物业检查。
2017年7月,401室漏水愈加严重,钟某再次向物业及居委会反映,经协调,潘某仍拒绝进行敲墙检查。2017年7月6日居委会与社区民警再次协调,潘某又一次拒绝检查,并拒绝民警协调。2017年7月10日,因401室漏水严重,租客已无法正常居住,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钟某为此退还租客一个月的租金及押金,共计7600元。2017年8月24日物业再次检测漏水问题后,建议501室排明管,潘某接受了该建议,并于当天施工完毕。虽然持续漏水现象基本排除,但401室厨房的吊顶、墙面、柜门、灶台等因房屋漏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故钟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潘某立即修复漏水管道,停止侵害。2、判令潘某承担因房屋漏水而遭受的各项损失。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潘某承担。
【争议焦点】
钟某401室房屋漏水是否是由潘某501室造成的?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物业的说明、潘某在更换明管后漏水情况基本解决等事实以及现场勘查结果,判定401室房屋发生的漏水原因明确,系由501室房屋水管问题造成的,且潘某并未否认自身责任,故法院认为钟某的主张达到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潘某应向原告钟某赔偿房屋漏水损失及租金损失,共计13800元。
2、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钟某在处理过程中虽情绪激动,处理方式欠妥,但情有可原且要求正当、合理,而潘某在此期间一直拒绝配合处理房屋漏水的事宜,故法院判决潘某对钟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知道若受漏水损害的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漏水原因是由相邻方造成的,相邻方应对受损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双方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兼顾双方利益,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原则解决有关问题,尤其是侵害他人利益的一方更要积极配合,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