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两地分离20多年,先后两次起诉法院均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浏览次数: 2,836 发布时间: 2018-04-25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与戚某于1981XXXX日登记结婚,1982XXXX日生育一女戚某某。1996年戚某前往澳大利亚直至2015年回到上海。20163月,戚某搬入李某一直居住的上海市XXXXXXXXXXXX室房屋居住。李某诉称戚某出国20多年双方无任何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戚某未经同意突然闯入李某住处严重影响李某的正常生活,李某的父母也不堪其扰,为此李某曾于2016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戚某离婚,法院经审理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之后李某与戚某的感情关系无任何好转,现李某又于201722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证明其主张,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出院小结(证明因戚某的突然出现造成李某脑梗发作急诊入院)、戚某写给李某的书信(证明戚某在2001年时就打算和李某离婚)等证据。

戚某辩称,戚某与李某系自由恋爱,且已结婚36年之久,感情基础深厚,不存在李某所述之破裂情形。戚某之所以去澳大利亚打拼是为了可以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为了整个家庭的共同幸福。虽然双方长期分离,但是在分居期间戚某与李某以及女儿戚某某仍旧保持电话、书信往来,感情并未疏离。同时戚某在去澳大利亚之前,为了安顿好家庭,曾出资购买两套房产给李某及其家人居住,将现款325万元汇入李某母亲的私人股票账户中,将现款15万元汇入李某父亲私人股票账户中。现戚某因患重病无法继续在澳大利亚工作,需回国修养,希望李某能够陪伴在身边给予支持和鼓励,故不同意离婚。为证明其主张,戚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妻子李某、女儿戚某某的往来书信,房产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股票证券账号等相关财产线索以及戚某患重病就医记录。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欲进行调解,但李某不同意调解,故本案调解不成。

【判决结果】

驳回李某要求与戚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若存在“……(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之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戚某和李某是因感情不和才分居,故不能直接适用该条规定。

本案中李某和戚某对离婚意见不一,且李某不同意进行调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戚某虽多年在国外工作生活,但夫妻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应互尽扶养和扶助义务,戚某现身患疾病,对于家人的关心和照顾更是充满了希冀,李某作为妻子应给予理解和支持,同时若戚某与李某加强夫妻双方的沟通,则夫妻感情仍有望得到改善,故法院依法不予准许离婚。

【律师建议】

 “分居两年以上就可以离婚”、“第一次起诉不判离,第二次肯定会判离的”许多当事人都会有这样的误解,但是根据司法实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是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理由,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故若当事人欲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积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关心和扶助, “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在此向大家分享一则法官寄语:

“人生得失无常,凡是路过的,都是风景;能占据记忆的,都是幸福。只有从过去中转身,看得开放得下,才能从容地活在当下,幸福才会在明天迎接你。”。

 

 

案例来源: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8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