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该勤劳工作,单位钱财不可私吞

浏览次数: 3,071 发布时间: 2018-06-08


案由】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与陈某经事先预谋,于20163月至9月期间,在分别担任XXX公司采购员、采购主管期间,利用负责公司采购操作、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履行本公司采购手机耳机、贴膜的业务过程中,故意向公司虚报抬高的采购价格,将相应货款汇入案外人丁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再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套现后将部分钱款用于实际进货,差价部分被二被告人占为己有。案发后,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鉴定,20163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和陈某通过提高采购进货报价的方式,截留XXX公司资金人民币240385.60元,其中,杨某获取人民币189151.60元。被告人杨某还于20168月至10月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要求供货商宋某故意向公司虚报抬高的采购价格,待成交后将差价返还并占为己有。案发后,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鉴定,20168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以提高采购进货报价的方式,致使XXX公司多付供应商宋某货款人民币18680元,杨某获取人民币17680元。20176月5日,杨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以及被告人杨某和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全部赃款等情况,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职务侵占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本案中,杨某与陈某非法侵占的数额达240345.6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6万元的数额要求,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杨某与陈某经事先预谋,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杨某和陈某本是公司的员工,有自己的收入,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而且有自己的家庭,如果不是一时贪心,也不至于误入歧途,其实说到底是法律意识的淡薄,还有就是存在侥幸心理,自以为不会被人察觉,事发之后才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好在本性不坏,事发之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积极退赔,赔偿了公司所有的损失,并且主动提供了证据材料给警方,主动供述。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考量了杨某和陈某退赔的情况,采纳了公司出具的谅解书,采纳了杨某和陈某认罪态度好、系自首、初犯、社会危害性小等律师意见,最终判处了缓刑。从本案中我们应当认识到,作为一个员工,我们的本职应该是勤勉工作,用自己的实际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没有不劳而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每个人都有贪念,有些人是化作动力,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自己想要的,有些人走了相反的方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挽回,用道德可以规范,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最严重的就是锒铛入狱,对自己对整个家庭都是毁灭性的伤害,所以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靠自己的努力得到自己想要得到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