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婚外情人的财物,另一方可以向情人追回吗?

浏览次数: 7,129 发布时间: 2018-06-19

赠与婚外情人的财物,另一方可以向情人追回吗?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1年,24岁的张某43岁的唐某通过工作认识,多次接触之后,唐某对张某展开追求。2003年,张某答应了唐某的追求,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唐某花了32万元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送给张某。2014年唐某的妻子陆某发现了唐某与张某的关系以及唐某花了32万元买车送给张某的事实,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32万元。

庭审中,陆某诉称其对唐某送32万的车给张某不知情,且不同意唐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张某辩称自己不知道唐某有妻子,32万元的车是恋爱过程中唐某送给自己的;唐某辩称自己和张某只是普通朋友,32万元是自己借给张某买车的,约定2年后返还,因为关系较熟所以没让写借条。

争议焦点

张某与唐某之间的关系及买车花的32万元款项的性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购车款由唐某一次性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且购车款共计32万元数额较大,但张某却未向唐某出具借条,不符合一般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常理,故法院认为属于赠与行为非借贷关系。

张某与唐某确定关系时唐某年龄已经较大,且双方维持恋爱关系有8年之久,两人迟迟不登记结婚不符合一般恋爱结婚的常理,且张某2007年初认识了唐某的女儿,其称不知道唐某已婚也违背常理,同时根据陆某和张某的陈述,法院认为陆某和张某主张的两被告之间为男女朋友关系的可能性较大,故张某接受唐某赠送32万元车辆并非善意,该赠与行为无效。故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唐某向被告张某赠与32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

2、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陆某3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婚外恋人较大金额财物行为的效力问题及配偶的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唐某在与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账32万元款项至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赠与张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陆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陆某的财产权益,故唐某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更何况,唐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是建立在知晓唐某有妻子,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张某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相应的款项应予以返还。            

婚外恋情有时候看起来很美好,但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不可预知的风险,极可能关系破裂、人财两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案例来源: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