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于2014年2月签订了供销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处定购一批4.5mm有机玻璃板材,由B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交付A公司委托的收货人C处,由收货人C进行验收。A公司需在2014年3月28日支付B公司货款19万元。
2014年11月4日,B公司以A公司拖延付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19万元。A公司辩称,因B公司交付的板材厚度为3.9mm不符合约定导致A公司被客户扣除质量保证金8万元,因板材内部有大量气泡导致A公司被客户扣除质量保证金8万元,因此A公司在本诉的基础上向B公司提出了反诉,请求B公司赔偿A公司共计16万元的质量保证金损失。
【争议焦点】
B公司是否应当赔偿A公司的损失?
【处理结果】
法院根据原、被告各自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查明收货人C接收板材时对其厚度问题向B公司提出过异议,因供销合同约定由收货人C进行验收,所以收货人C提出的异议视为A公司提出的。虽然收货人C应B公司要求以变更密封条的方式接收了该批板材,但收货人C和A公司并未明确表示不再追究B公司板材厚度不符的违约责任,因此B公司需对板材厚度不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查明收货人C接受板材时未对板材内部气泡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可视为A公司未提异议,所以A公司主张由B公司承担因板材内有气泡导致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如下:
1、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付B公司货款19万元;
2、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A公司8万元;
3、驳回A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物质量不合格时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与需承担的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B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8万元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在现实交易中买受人需做好货物的验收工作,当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并要求其处理,双方积极协商,并留存相关证据资料,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及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