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份额确认

浏览次数: 3,170 发布时间: 2018-11-15

代位继承的份额确认

【基本案情】

张甲父母婚后后育有两子,为张甲及张乙。2001年,张甲父母用自己的存款购入一套房产,仅登记在张甲父亲一个人名下。后张甲父亲于2006年过世,母亲于2018年过世,张乙于2016年过世。张乙的儿子孙甲在张乙母亲过世后以张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张甲父母房产中的一半。

孙甲的诉请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否合理?在张甲这第一顺位继承人还在世时,为何孙甲能继承其外婆的遗产?

【案例分析】

首先,张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张甲父母的遗产;而因孙甲母亲早于孙甲外婆过世,故孙甲能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从其外婆处应继承的份额。根据法定继承,先分清楚张甲及孙甲于该房产中应得的份额分别是多少。虽然该房产仅登记在张甲父亲一人名下,但是用其父母的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即该房产中一半的份额属于张甲父亲、一半的份额属于张甲母亲。在张甲父亲于2006年过世时,其父亲所有的一半房产份额由张甲母亲、张甲、张乙共同继承,即各方享有该房产中的份额分别为张甲1/6、张甲母亲4/6、张乙1/6。2016年张乙过世时,其所有的房屋份额由其配偶、孙甲、张甲母亲共同继承,此时就该房产中各方应有的份额为张甲1/6、张甲母亲13/18、孙甲1/18、张乙配偶1/18。2018年张甲母亲过世时,其份额由张甲继承、孙甲代位继承,故在法定分割身价母亲的遗产时,由张甲继承房产中的13/36、孙甲继承房产中的13/36。此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最终由三人继承,份额分别为张甲19/36、孙甲15/36、张乙配偶2/36。

其次,在确定各方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对房产享有的份额时,张甲以其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在分割其母亲遗产时对张甲多分,并为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孙甲并不享有房产一半的继承权,而张甲继承房产中的24/36、孙甲继承房产中的10/36、张乙配偶继承房产中的2/36。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孙甲仅系张甲母亲的外孙,为何能继承张甲母亲的遗产?此时涉及到“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的份额。

而在确认各方的赡养义务时,何种情况能视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均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