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视频用于商业目的构成侵权

浏览次数: 7,713 发布时间: 2019-11-12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视频发布在官方网站及微博上,构成侵权,请求:1、停止侵权,删除涉案视频;2、公开赔礼道歉,在被告官方网站、微博置顶及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布致歉信,持续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3、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4、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11814元,其中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814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查阅了相关证据资料,基于侵权事实较为清楚,且被告自身亦自认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故告知被告立即删除涉案视频以减轻法律责任,同时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首先,对于原告是否合法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查明。

其次,如法庭确认原告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则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意见如下:

1、对于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因答辩人已从相关网站、微博账号上删除了涉案视频,请求法庭驳回该项请求。

2、对于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答辩人未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权,且原告为公司法人而非自然人,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3、对于原告的第3项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供发生80000元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且主张金额明显过高,答辩人不予认可,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4、对于原告的第4项诉讼请求,对于10000元律师费主张金额过高,答辩人不予认可,由法庭依法调整;对于1814元公证费答辩人愿意承担。

5、对于原告的第5项诉讼请求,严格意义上并不能构成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应由法庭根据裁判结果具体认定。

二、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先后两次开庭,法院确认原告享有视频的著作权,我方针对侵权过错、赔偿金额、赔礼道歉方式等据理力争,后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方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30000元,本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