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债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获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

浏览次数: 1,445 发布时间: 2016-07-04

    深圳市中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HINABOND INVESTMENT CO LTD)成立于2011年4月25日,于2014年5月26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发行基金产品。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中债公司应于2016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并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2016年3月21日,中债公司聘请我所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事宜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我所接收委托后,通过对中债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事宜尽职调查后,于2016年4月13日出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及《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又于2016年4月20日、4月21日就上述两份意见书分别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6年4月29日,中债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

    (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1042.html)。

    中债公司对我所律师认真负责、及时高效的服务深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