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元帅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获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

浏览次数: 1,385 发布时间: 2016-07-04

    为进一步规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的登记备案,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根据该公告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尚未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公司,应在限期内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深圳元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7日,于2015年1月7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发行基金产品。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2016年4月11日,元帅公司聘请我所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事宜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我所接收委托后,通过对元帅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事宜尽职调查后,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了《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又于2016年4月25日、4月28日出具两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6年5月24日,元帅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

    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12131.html)

    元帅公司对我所律师提供的专项顾问服务深表满意。